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94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秩序,维护鉴定权威性和公信力,现就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鉴定质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守法律法规,保障制度落实。各地要进一步树立依法治考、依法管理的观念,坚决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修正案(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部、省两级鉴定规定,规范鉴定工作秩序,加强鉴定质量管理,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提高工作主动性,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及省厅有关鉴定工作规范,建立完善本级鉴定管理制度,制定并细化鉴定有关工作规则、工作方案、考务手册等文件,明确各方责任,抓好制度落实。同时,密切关注影响鉴定质量的关键环节,梳理自身在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薄弱方面,及时填漏洞、补短板,确保鉴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加强资格审查,规范报名管理。认真执行鉴定公告发布制度,通过人社部门网站或便于社会了解的其他途径及时发布鉴定公告,为考生自主报名参加鉴定畅通渠道,并做好法律法规、鉴定规章、鉴定事项的宣传和告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考生报名,加强报名资格审查,不得擅自降低申报条件,禁止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为考生代理报名。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指导考生在户籍、学籍、工作单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现役军人在服役地报名参加鉴定,禁止受理不符合规则的异地鉴定。要加强工作互联互通,为符合转考规定的考生办理转考手续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严格按《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号)规定报名。
三、强化保密意识,严防失密泄密。增强保密责任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对涉密环节的各类人员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对鉴定资料的保存和流转要做到全程监管,交接、分发、回收各环节必须手续完备,记录清楚。鉴定试卷的存放须严格按照《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配置试卷保密室和相关设备,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备用试卷的使用应严格按《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资料保密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10〕5号)要求执行。
四、夯实队伍建设,规范执考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鉴定工作队伍建设,将各类执考人员的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做实、做细,保障工作队伍廉洁公正、高度负责、业务精良。要强化鉴定组织实施主体的责任意识,严格管理鉴定实施过程,其中考生的考场、考位应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随机、乱序编排,并由中心领导审签,作为考务资料存档备查;考场监考员的组合、监考考场及场次的编排,须在施考当日抽签随机决定,同时应执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考务人员应按规定对考生履行各项告知义务,加强考生身份查验,严管考生随身携带的物品,鉴定过程中一旦发现舞弊行为应坚决制止,并将处理结果记入考场记录;要规范实施操作技能考核,严格落实考评组评分制度和考评组长负责制,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填写规范并保存完整。鉴定相关单位须做好鉴定档案管理工作,鉴定花名册、考场考位编排表、考场记录表、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成绩汇总表等资料应签字完整,并按要求归档,做到鉴定过程、结果可查可追溯。
五、加强督导工作,完善监管措施。要加强对鉴定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施考期间,考点负责人应每半小时对所有考场巡查一次,考点督考员每场次对所有考场至少巡视一次。要持续完善监考措施,综合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等方法预防考试违纪。利用身份验证设备核验考生身份,防止替考行为发生;运用通讯信号监测和屏蔽仪器,加强对考点内通讯设备的监管,防止高科技作弊行为;加大视频监控防作弊力度,具备条件的考场应布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实现远程监控的,可利用考点自设的监控系统或通过在考场内架设录像设备的方式,对鉴定考核进行全程、全场录像,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全程正常运行,监控覆盖全体考生,监控画质清晰(像素不低于480P),视频资料无损坏、丢失;对考生较多、违纪和信访事件高发职业(工种)所在的考场,考区要做到无线电信号屏蔽措施和视频监控全覆盖。以上视频监控资料由市中心保存一年备查,其中全国统考视频监控资料须随其他鉴定资料一并报省中心备案。
六、严惩违规行为,维护鉴定秩序。各地要充分发挥法律规章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依法保护考务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严惩扰乱鉴定秩序、损害鉴定公信力的行为。对不能严格执行鉴定规章制度或发生违规行为的鉴定所、考点,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不按规定受理报名或引导、帮助考生以非诚信手段进行报名的责任人、报名点,严惩不贷,其中,对引起投诉、信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对涉事报名点予以撤销资格,适用《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对有失密、泄密行为的人员、机构,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对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得隐瞒不报或知情不处,对涉嫌触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对考生信访事件,必须依法办理,及时给出处理结果。
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的生命力,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监管,努力提高鉴定质量,维护鉴定权威性和公信力。省厅将加大督导力度,随机组织人员对各地报名、施考等工作环节进行抽查、监督,并就全省鉴定组织实施工作建立通报制度。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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